事发于去年10月20日,刘先生、曹某、曹某某、郭某通过网络相约在饭馆吃饭喝酒。席间,曹某、曹某某都给刘先生倒过酒,但没有强制劝酒、灌酒行为。当晚10时18分,曹某、曹某某、刘先生一起离开饭馆。
当天午夜12时,在G7高速出京方向8公里+947米处,刘先生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北向南逆向行驶,遇梁某开小客车由南向北行驶,两车相撞,刘先生倒地后,不幸被任某开的小轿车由南向北通过时轧过。任某驾车逃逸,后于当日向警方投案自首。此次事故造成刘先生死亡,三车损坏。经检测,死者刘先生酒精含量达到醉酒状态。
海淀交通支队对事故成因分析为:刘先生醉酒后骑二轮摩托车违反右侧通行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是此事故的主要过错;任某驾驶小轿车发生事故后驾车逃逸,是此事故的次要过错;而梁某为无责任。梁某、任某所驾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责任限额分别为20万元和50万元的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
事发后,刘先生的父母将梁某、任某及两车投保的保险公司、3名共同饮酒人曹某、曹某某、郭某一并告到法院。此次事故共给刘先生等人造成约95万元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没有证据证明梁某在事故中存在过错,梁某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其车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任某发生事故后驾车逃逸,为次要责任,其车保险公司应先在交强险有责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的损失责任,酌情判定由任某承担15%的赔偿责任。
至于同饮者,法院酌情判定对于刘先生父母超出交强险的损失,曹某、曹某某各承担2%的赔偿责任。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