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宿幼女罪存在18年被废除
1997年,我国刑法增加了嫖宿幼女罪名。然而,嫖宿幼女罪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受到诸多质疑。在处罚上,根据强奸罪条款,奸淫幼女多人的可处死刑,而根据“嫖宿幼女罪”条款,即使“嫖宿”幼女多人,最重也只能判处15年有期徒刑。
发案于2007年、2008年的贵州习水县公职人员嫖宿幼女案,7名犯罪分子中,竟然有5名政府官员、教师等公职人员,此案还涉及3名幼女、7名少女。最终,这7名被告人都是以嫖宿幼女罪定罪,最高被判刑14年,最低判刑7年。
如今,刑法修正案(九)把嫖宿幼女罪废除了。
专家解读:嫖宿幼女罪
与强奸罪相矛盾应予废除
徐松林一直主张废除嫖宿幼女罪。他认为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中的奸淫幼女罪冲突比较大。他说,以前刑法曾有“奸淫幼女罪”的单独条文,后来被合并到了强奸罪当中,按照条文,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不管幼女是否同意,不管有没有使用暴力和胁迫,都应当认定为强奸。然而嫖宿幼女罪,又跟强奸罪区别,规定嫖宿幼女不满14周岁,以金钱交易为目的,没有受到强迫,自愿发生性关系的,认定嫖宿幼女罪,为此这两个条文在逻辑上是矛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