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上,银行方称,消失的巨款是在储户电话指示下转入第三人账户里的。而这位第三人则表示,他连这名女子是谁都不知道。
1580万存款哪儿去了
原告郑女士诉称:她是昆明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村镇银行)的股东,同时也是该银行的大客户。2012年该银行成立之初,她成为往该银行存入第一笔款项的客户。
郑女士说,存款后直到她去取钱才发现账户上的存款不翼而飞。经查询得知,2013年11月26日,发生了一笔非她本人操作的现金取款业务。
导致80万元款项消失。这笔业务尚未弄明白,2014年1月21日,再次产生类似取款业务,这次非她本人操作的汇兑交易中,账户上1500万元的巨款又消失了。
原告认为,被告作为银行,未履行原、被告之间的储蓄合同,造成原告存款丢失,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遂起诉要求被告返还1580万元存款、赔偿利息500余万元并索赔因此造成的律师诉讼费37万余元。
储户没签字钱就被转走
庭审中,原告方代理律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昆明)代晨律师提出,业务交易单上并非储户本人的签字,在储户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上述两笔业务被莫名取走了。
针对80万元这笔交易,银行方代理律师称,经过核查,该款项转到郑女士的一名亲属名下。对此,原告方并不认可。
另一笔1500万元款项,代理律师则称,银行是按照储户指示将这笔巨款转入了第三人的账户中。这笔款项是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银行只是经办而已。
银行方代理律师表示,业务单上的签字确实不是储户本人的签字,是银行方代签的,银行方存在一定过错。原告方是该银行的特殊客户,自原告开户以来,银行与原告之间存在事实上的长期委托关系。
对于上述两笔消失的存款,是原告以电话的方式指示银行代其办理的。尽管银行存在一定的违规行为,但并非违法。
银行的违规行为对应的法律责任是行政责任,而非民事责任。基于双方的委托,银行已经尽到了善良管理人义务。因此,银行不存在返还1500万元的责任。
原告方回应,两笔业务是如何交易的、钱落到谁的账户上,她们不知情,也没有指示银行交易这两笔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