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宣扬宗教狂热,危害宗教和睦,伤害信教公民宗教感情,破坏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团结,宣扬邪教、迷信;
五,危害社会公德,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宣扬淫秽、赌博、吸毒,渲染暴力、恐怖,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
六,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七,侮辱、诽谤他人或者散布他人隐私,侵害他人合法权;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焦点3
对电影评审有异议可要求再次评审
草案规定,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完善电影审查的具体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制定完善电影审查的具体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进行电影审查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由专家提出评审意见。
法晚记者了解到,企业、其他组织对专家评审意见有异议的,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可以另行组织专家再次评审。
评审专家包括专家库中的专家和根据电影题材特别聘请的专家。专家的评审意见应当作为作出审查决定的重要依据。
专家评审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制定。
焦点4
影院放影电影时不得插播广告
草案明确,影院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开始放映时间之后至电影放映结束前,不得放映广告。电影院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计算机售票系统,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如实统计销售收入。
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录音录像;发现进行录音录像的,电影院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
草案还表示,国家倡导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每学期至少观看两次由国务院教育、电影主管部门共同推荐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电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