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晚记者了解到,草案明确,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知识产权执法的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护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依法查处侵犯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的行为。
从事电影活动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高运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国家鼓励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发电影形象产品等衍生产品。
焦点1
拍电影风景区及相关部门需提供便利
草案规定,国家建立电影评价体系,鼓励开展电影评论。对优秀电新人及为促进电影产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草案明确,国家鼓励企业、其他组织从事电影摄制活动。企业、其他组织具有与所从事的电影摄制活动相适应的人员、资金等条件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从事电影摄制活动。
法晚记者了解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发给《电影摄制许可证》,并予以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应当协调公安、文物保护、风景名胜区管理等部门,为企业、其他组织摄制电影提供便利和帮助。
从事电影摄制活动的,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文物保护风景名胜区管理和安全生产等法律、行政法规,并在摄制现场采取必要的保护、防护措施。
焦点2
明确电影禁含八项内容
草案要求,电影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草案对电影不得含有的内容作出具体规定,8项内容禁止出现在电影中。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煽动抗拒或者破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三,是诋毁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歪曲民族历史或者民族历史人物,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