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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家中遭陌生人猥亵母亲讨说法反被拘

2015-10-30 来源:网易新闻 编辑:徐丽 资讯整理:华夏财经网 阅读量:
导读:9月13日16时左右,进贤县南台乡14岁女孩小琴(化名)在家遭到56岁男子于某的猥亵。母亲为讨说法反被指寻衅滋事南台乡派出所民警对黄女士实施了抓捕,而于某没有因为此事受到处罚。

  随后,记者来到进贤县公安局。对于受害人家属怀疑当地公安对于某的处罚有失公道问题,该局信访办一名工作人员表示,当时公安局曾将该案相关材料送至进贤县检察院。经过县检察院的审核,由于情节较轻,该案件被县检察院驳回,所以才按《治安处罚法》进行行政处罚。对于民警为什么没有到案发现场调查,以及单独询问未成年人等问题,该工作人员并未回复,只是表示局里会对情况进行调查,15个工作日给予答复。

  县检察院:未收到公安材料,已发函要求重查

  当日下午,记者又来到进贤县检察院,侦监科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由于受害人家属之前曾递交了申诉材料,目前该科已经受理审查此案,并将此案转至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处理。“审查处理结果一般要3个月才能出来,不过我们已于28日发函给县公安局,提请他们尽快审查此案。”侦监科工作人员说。

  对于县公安局所说该案情节较轻,县检察院予以驳回的说法,该工作人员表示,之前并未收到公安机关关于小琴案件的相关材料。“只有刑事案件才会提交到检察院审核处理,小琴这个案子公安局是按照行政处罚处理的。而我们侦监科之前也没有收到小琴这个案子。所以,不存在由于情节较轻,检察院驳回案件的说法。”工作人员说。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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