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车主认为4S店欺诈4S店称车主想买便宜货
今年8月,渝北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原告龚先生的代理律师、重庆康渝律师事务所陈晔律师提出,在买车过程中,4S店多次口头承诺该车为准新车,除跑了几千公里外,没有任何问题,但后来证实该车出过事故。因此,4S店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
按照2014年新《消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可以提出所购商品3倍的赔偿,4S店应赔偿龚先生3倍购车款,并退还购车款360万元,总计赔偿1440万元。
针对欺诈一说,重庆骏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予以否认,理由是在交付车辆时,龚先生对车况进行了检查,在确认没有问题后才接受了该车,签订了车辆交接书。公司销售人员也坚称,卖车时的确不知道是事故车,况且二手车有维修是很普遍的情况。
骏东公司还表示,公司经营范围为新车销售,不具备二手车销售资质,当时龚先生想买一辆便宜点的法拉利,公司老板施某正好有一辆二手车需要处理,所以公司就协助完成了这笔交易。在整个买卖过程中,公司没有获取额外利益,因此不应该承担合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