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龚先生花360万元购买了一辆二手法拉利跑车。销售人员告诉他,这辆车是杭州发过来的,是一台只跑了几千公里的“准新车”,没有任何问题。
2015年2月:龚先生一位懂车的朋友告诉他,车的保险杠、车轮附近的漆面颜色怪怪的,怀疑这辆车有可能是事故车。
2013年1月:经查,这辆法拉利2013年1月在杭州与隔离带发生碰撞,进行过一次大修,20多个组件和耗材进行过维修和更换,保险理赔金额达40多万元。
2015年5月:龚先生将汽车销售公司告上法庭。5月7日,重庆渝北区法院正式立案。
2015年10月,重庆渝北区法院经过公开审理后宣判,4S店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故意隐瞒车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判决4S店将360万元购车款返还龚先生,并另行支付赔款360万元,共计720万元。
2013年6月,重庆市民龚先生花360万元购买了一 辆二手法拉利跑车。2015年,他发现该车曾在杭州出过一次较为严重的车祸,保险理赔金额达40多万元。龚先生认为,4S店当初在销售时没有告知事故车的 事实,侵犯了他的知情权。在多次协商无果后,龚先生诉诸法律,要求“退一赔三”,索赔金额达1440万元。
10月29日,重庆渝北区法院经过公开审理后宣 判,4S店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故意隐瞒车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由于购车时间发生在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以前,根据法不朔及既往的原则,只适用旧《消 法》“退一赔一”原则,即龚先生退回跑车,由4S店将360万元购车款返还龚先生,并另行支付赔款360万元,共计7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