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学院法学院副教授刘洪华曾指出,近年来,我国疫苗伤害纠纷呈复杂化和扩大化的趋势。“现行的疫苗伤害救济制度存在救济范围较窄、补偿标准不够明确、补偿程序复杂以及因果关系认定过于严格的问题。”
因为贵州省未正式颁布有关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补偿办法,朵朵家人称,朵朵的补偿款参照依据是该地《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中有关妇女儿童的条文。
刘洪华指出,我国对疫苗伤害救济的研究起步较晚,对于构建怎样的救治体制目前还处于多元化探究阶段。
据国务院通过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显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严重后果的补偿,需区分疫苗的种类。
属于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规定受种疫苗等情况的一类疫苗,补偿费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预防接种工作经费中安排;而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如水痘、流感等二类疫苗,补偿费用由相关的疫苗生产企业承担。
也就是说,国家救济范围仅限于第一类疫苗异常反应造成的损害。
陈飞基于团队的研究表示,对于疫苗引起的一些严重伤害,一次性的补偿远远不够。即使是已经认定为“偶合反应”的孩子,国家也应给予关注。
全国人大代表沈志强提出两点建议:一是要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纳入医保项目;二则应该建立“救济和补偿遵循无过错原则”。
他认为,“只要是接种疫苗后出现了问题,政府都应予以关注,不争论谁对谁错、疫苗安全不安全、小孩健康不健康。毕竟对一个家庭来说,如果出现这种情况,是百分百的苦难,是小孩一辈子的事。”
刘洪华补充说,疫苗接种的补偿费应从现行的“预防接种工作经费”扩大,疫苗生产的企业、政府、社会力量等都应整合投入。
2014年国家卫计委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一文中,也提到鼓励和推进地方通过商业保险解决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问题。
律师杨铮说:“目前我国在这方面出台的,主要都是‘办法’‘规范’‘管理条例’和‘指导意见’,直接的法律比较缺乏。”他建议下一步的立法可涵盖保障和监督两方面,建立终身保障机制并完善监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