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兴公司注册资本为4000万元人民币,其中宝瓶公司、深圳嘉兆基公司、鑫隆公司于2012年9月分别出 资1680万元、800万元、300万元。鑫隆公司的出资方式是“实物”,都江堰国投公司直到2014年9月12日才以货币方式出资1220万元,是第二 大股东。圣兴公司“住所”是都江堰市幸福镇公园路60号,这里正是都管局机关所在地。
工商资料显示,2012年8月31日,圣兴公 司召开董事会,选举刘道国为公司董事长(法人),并聘任刘道国为公司经理。本报记者了解到,刘道国当时为都管局局长,现在仍在担任此职。2014年1月9 日上午10点,圣兴公司在都管局水调大楼六楼会议室召开董事会,免去刘道国董事长、经理职务,选举许先海为公司董事长,并聘任许先海为公司经理。本报记者 了解到,许先海现为都管局任经营处处长。
在成立之初,圣兴公司的“经营范围”是“项目投资”。工商资料显示,2015年1月9 日, 圣兴公司向都江堰市政府提交“关于请求协调解决工商变更的请示”报告,该报告写道:“都江堰市圣兴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修建的紫坪铺都江水电站已于12月 13日并网发电,且电力许可证已办理,现需到都江堰市工商局办理经营项目变更,增加发电经营项目,请都江堰市政府协调相关部门能够予以尽快解决。”都管局 局长刘道国在该报告上批示:“同意,请政府支持。”
工商资料显示,2015年1月9日当天,都江堰市政府办公室即收到了圣兴公司上 述函件,市政府秘书长赵登强同日在公文处理单上写下了“呈韩冰副市长阅示”的“拟办意见”。2015年1月12日,都江堰市副市长韩冰做出批示,措词谨 慎:“由都江堰管理局对圣兴公司出据的申请合法性、真实性负责,请工商局依法加快解决。”圣兴公司的该项工商变更顺利完成。
10月 21日,都江堰市副市长韩冰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回忆:“当时就是支持企业按程序来办相关手续,但后来怎么办的就不太清楚了。”在韩冰看来,她所作的并不 是针对某种特殊情况的批示,但对于圣兴公司,韩冰表示并不清楚情况,“要问都管局才行。”韩冰知道都管局修建“圣兴电站”一事,但具体怎么修建的,她也表 示“不清楚”。
“都管局是个副厅级单位,比我们都江堰还高一截,我怎么会知道他们的情况呢!”韩冰说。
“刘老板”的协议
2012 年8月里的一天,都江堰市律师陈平(化名)迎来了一位客户,就是原都江村电站的承包者刘忠。“他说他是都江电站站长,他的电站要折价300万元,跟人合 作,他要我写一个协议,保证在合作中每年有60万元的利润,每月5万元。我就查公司法,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可以不按出资比例来分红,就给他写了。”
在 陈平给刘忠写下的《关于保证股东都江堰市紫坪铺鑫隆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收益的协议》里,圣兴公司还未出现,而是宝瓶公司(甲方)、都江堰国投公司(乙方)、 深圳嘉兆基公司(丙方)、鑫隆公司(丁方)出资设立一个名叫都江堰市都江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新公司,“开发水电项目,共谋发展”。
而 之所以要这么写,按照这份协议,是考虑股东鑫隆公司的下列因素:“1。原有完整经营实体都江堰市紫坪铺都江水电站;2。电站经营良性运作,一直盈利;3。 都江堰市都江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借助鑫隆公司的原有电站扩大经营规模,简便、快捷进入项目建设,尽早获取投资收益;4。鑫隆公司所占股份最少。”
所 拟协议共六条内容,主要有:1。新公司自xx起每月支付丁方五万元预分配款,次月5日前支付,此款丁方不承担任何税费,为税后净值;2。年终结算,按股份 计算丁方分红应得数额,扣除预分配款60万元后的余额,一次性支付给丁方;3。丁方不承担新公司的货款本金利息,因此对分配给丁方的利润分红时,新公司的 货款本金、利息,不计入运营成本的核算;4。新公司资本的增值,丁方按股份比例获取份额。
“对于一个股东来说,这些条件非常优厚,”一位都江堰政界人士据此分析,“很明显,新公司很想借用鑫隆公司都江电站这个牌子。”
在刘忠找到陈平之前,陈平与刘忠并不认识。“后来,他们是否按这个协议来合作的,我就不知道了。”陈平说。
而在都江电站原来的所有者都江村村民口中,刘忠被称为“刘老板”。本报记者了解到,“专门搞电站的”刘忠是都江堰市胥家镇人。10月21日上午,本报记者拨打刘忠的手机,在电话接通后,记者刚说明采访意图,刘忠即挂断了电话,之后再拨打,他一直未接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