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查明,阿芬自2000年9月至2015年2月因治病共支付医疗费20万余元,至今未治愈,而且她没有工作收入,每月治疗费用约为2000元。为抚养女儿及治疗疾病,阿芬向哥哥、弟弟借款共计18.8万元。
法院确认夫妻共同债务数额为18.8万元。法院认为,按照保护妇女合法权益以及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结合双方经济能力,确定周庆承担15万元家庭债务,阿芬承担3.8万元。
据悉,涉案二层楼房是双方唯一住处,周庆自起诉之时起已禁止阿芬居住。法院认为,阿芬居住权以及生存权应得到保障,为保障阿芬居住、生存等基本权利,结合阿芬的病情与生存能力以及女儿的赡养能力,确定周庆按照每月租金500元、医疗费1000元以及生活费500元的标准,向阿芬一次性支付自立案之日起两年内费用共计4.8万元。
一审宣判后,周庆没有上诉,判决今年5月底生效,目前该案尚在执行阶段。
判决结果:1.精神损害赔偿10万元 2.一次性支付两年内租金、医疗费、生活费共计4.8万元 3.女儿抚养费9万元。并要承担共同债务18.8万元中的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