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19日,这起离婚案件在当时的萝岗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阿芬答辩称周庆说的不属实,1990年婚后周庆就因交友不慎误入歧途,1990年至1995年接受劳动改造。期间她不离不弃,独立承担照顾家庭和抚养女儿的重担。1994年她与家公出资,拆除了结婚前由家公所建的旧平房,新建一幢两层楼房供全家人共同生活。
周庆获释后,阿芬找兄长出资帮助周庆做起了汽车维修生意。但阿芬说“周庆并不感恩”。1996年,阿芬终因长年积劳成疾,患上了系统性红斑狼疮并发肺结核,周庆此时却在外与其他异性同居,从不支付她的医药费及女儿的抚养费。为了治病和供养女儿,阿芬只好向兄长等亲戚朋友借款。
阿芬说,双方是有感情基础的,但周庆从未履行丈夫和父亲的责任,现在还怂恿家公家婆禁止她及女儿进入房屋。阿芬提起反诉,以周庆在婚姻中存在重大过错,且有义务扶养自己为由,请求判令周庆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支付女儿从1990年至满18周岁抚养费9万元,承担家庭债务25万元,并每月支付扶养费2000元直至她疾病痊愈。
此外,阿芬还请求法院将现在所居住的广州市萝岗区九龙镇某宅基地房屋二楼归她所有,或者周庆一次性向她支付房屋补偿款10万元。
经一审查明,阿芬所说基本属实,法院据此认为,周庆在婚姻中存在重大过错,应赔偿阿芬10万元。
“周庆应支付抚养费。”法院认为,自周庆在1999年离家与他人同居以来,阿芬独自抚养女儿成年,自1999年1月至女儿年满18周岁,共计115个月,阿芬要求周庆支付抚养费于法有据。阿芬主张9万元抚养费,每月约合783元,法院认为数额合理,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