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波折 双方4次对簿公堂,至今仍无定论
由于,王氏族人无法拿回当年暂存在偃师市文管部门的文物,遂将偃师市文物旅游局告上了法庭。但双方先后四次对簿公堂,各持说法,仍无定论。
2013年,王氏族人向偃师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偃师市文物旅游局返还家传文物,法院作出民事裁定,认为该纠纷不属于民事法律调整范畴,不予受理。
2014年2月,王氏族人不服,上诉至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2014年3月,王氏族人向偃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洛阳市中院指定孟津县人民法院审理该案。
孟津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王氏族人将祖传文物捐献给国家,符合法律规定,且当时文物部门为其办理了捐献手续,发放了奖金,现原告无证据证明系暂存,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随后,王氏族人不服,继续上诉至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今年6月1日,洛阳中院审理认为,本案焦点问题在于王氏族人交给偃师市文物旅游局的文物究竟是捐赠还是代为保管;其中3000元钱,是否用于修建祠堂等环节,中间有多人参与。
遂作出判决,撤销孟津法院初审作出的判决,限偃师市文物旅游局在判决生效后90日内,针对王氏族人的行为是捐赠还是代为保管行为重新作出认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