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显示,2013年12月,沈某欲购买马场弃土场、小蜀山弃土点(经营者为赵某某)找到李安松。李安松极力劝说康某和赵某某出卖弃土场,后二人同意。为从中牟利,李安松故意不让买卖双方见面,告诉康某买家出160万元购买马场弃土场85%的股权,告诉赵某某买家给小蜀山弃土点作价100万元,共计260万元。同时,告诉沈某卖家将马场弃土场85%的股权作价560万元,小蜀山弃土点作价100万元,共计660万元。
最终,沈某同意并分两笔支付500万元到李安松指定的账户。后来,李安松将马场弃土场、小蜀山弃土点交由沈某经营,并分别给康某、赵某某各100万元。
不过,沈某因经营弃土场受阻,找到李安松讨说法。为了避免事情闹大,去年7月21日,李安松设法筹了135万还给沈某。最终,因事情无法再遮掩下去,李安松选择了投案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