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华阴市政府当庭不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第三人李某也未提交证据;被告对土地使用权证变更登记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又没有提供变更登记程序的相关依据,违反法定程序。
2016年1月18日,渭南中院行政庭依法判决:撤销被告华阴市政府为第三人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案件受理费50元由华阴市政府负担。
据悉,法院判决书通过挂号信邮寄送达后,华阴市政府在规定的15日内未提起上诉,按规定其已无上诉权利。
200余起民告官案中 唯一一起被告缺席案件
昨日下午,王洪池告诉华商报记者,近两年渭南中院行政庭审理了200多起民告官的行政案件,相关行政单位均能派员积极应诉和参与庭审,唯有该案被告既不应诉也不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