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中院立案后,于2015年6月29日向华阴市政府送达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但在规定的15日内,甚至直到开庭的半年时间里,华阴市政府一直未提交相关应诉材料和答辩状。
2015年12月28日,渭南中院行政庭开庭审理此案,但被告华阴市政府及第三人李某经合法传唤均未到庭。法庭按照规定,缺席审理了李女士状告华阴市政府、第三人李某土地行政登记一案。
法院判政府败诉 认为其违反法定程序
李女士诉称,2000年,她和丈夫取得了华阴市一块土地使用权,有政府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2010年8月,夫妻俩将地块交给次子李某有偿使用,虽签有赠与协议,但实际为租赁关系;2012年9月,华阴市政府在李女士夫妇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土地使用权变更到李某名下,还给李某颁发了土地使用证。
李女士请求法院撤销政府颁发给第三人的土地使用证,恢复自己的土地使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