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称“因通过消费者所留多种联系方式均未联系到消费者”。但既然是民事纠纷,就应当有当事双方的声音,监管方或者协调者才能做出中立客观的判断。这则通告在消费者一方“缺席”的情况下仓促出台,未免失之于草率,自然难以让公众信服。
旅游消费多为异地消费。产生消费纠纷后,出门在外的旅游者,出于维权成本等多种考虑,往往被迫选择忍耐。纠纷的暴露也必然存在滞后性,这从客观上给事后调查带来一定困难。但目前,对“天价鱼”事件调查的意义已经不局限在事件本身引发的争论,而是关系到当地旅游环境的形象和公信力。
针对公众提出的,酒店所售鳇鱼是否野生、定价是否合理、导游和出租车司机引导消费是否存在利益输送链条、酒店网上美誉度为何极低等疑问,当地有关部门应当继续深挖,给当事人和公众一个说法。
纵观“天价鱼”事件的发展脉络,反映出公众高度期待一个健康、有序的旅游市场。塑造良好的旅游环境是个系统工程,考验着一地的综合管理水平。监管部门应撇开门户之见,进行细致调查,深挖疑点,以令人信服的调查结论扭转被动局面。这不仅是对旅游市场监管水平的考验,更是营造良好城市形象的题中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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