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规定更进一步
痛经假算劳动时间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劳动法分会副秘书长金晓莲告诉记者,实际上,安徽省并不是第一个提出痛经假的省份,早在1993年原卫生部、原劳动部等就曾发过一个《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其中就规定“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此后,浙江省、福建省、山西省等地也对女职工痛经假作出规定。
而北京市也早在1990年实施的“北京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女职工患痛经,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生产的,经医务部门证明,可以在经期休息一天,算作劳动时间。”
尽管《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已经在2012年被废止,但是北京市的规定目前还未被废止,也就是说北京市对于女职工的痛经假也是有规定的,而且明确规定算作劳动时间。
“就是说这个假并非是病假,这是由于女性特殊的生理周期,而给予女职工的一个特别保护措施,女职工因为痛经请假休息的,即使没有上班,用人单位也要按女职工正常出勤对待。”金晓莲解释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