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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已实施痛经假20多年 不了解难启齿遭执行难

2016-02-16 来源:北京晚报 编辑:榕树 资讯整理:华夏财经网 阅读量:
导读:你听说过“姨妈假”吗?安徽省规定从3月1日起,痛经严重的女职工可以休一两天痛经假。消息一出,又是一片热议之声。其实大家不必羡慕,北京市早在20多年前就有类似规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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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规定更进一步

  痛经假算劳动时间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劳动法分会副秘书长金晓莲告诉记者,实际上,安徽省并不是第一个提出痛经假的省份,早在1993年原卫生部、原劳动部等就曾发过一个《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其中就规定“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此后,浙江省、福建省、山西省等地也对女职工痛经假作出规定。

  而北京市也早在1990年实施的“北京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女职工患痛经,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生产的,经医务部门证明,可以在经期休息一天,算作劳动时间。”

  尽管《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已经在2012年被废止,但是北京市的规定目前还未被废止,也就是说北京市对于女职工的痛经假也是有规定的,而且明确规定算作劳动时间。

  “就是说这个假并非是病假,这是由于女性特殊的生理周期,而给予女职工的一个特别保护措施,女职工因为痛经请假休息的,即使没有上班,用人单位也要按女职工正常出勤对待。”金晓莲解释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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