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明确保障老年人的居住权,明确全市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对对老年人负有道德赡养义务的房屋所有权人的权利行使予适当限制,一般不得要求实际居住老年人迁让。
首次明确允许民政部门等相关单位在赡养人、扶养人严重侵害或影响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可申请法院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另外,《意见(试行)》还明确,在审理涉及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的纠纷中,应考虑老年人有按约定享受服务的权利,居家养老组织未按约提供服务或在提供服务过程中给老年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