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讯逼供”与证据“硬伤”
在日后的判决书里,他们的犯罪系因失约的报复:
五人在邱县文化广场遇到王雯和路士超,陈雪飞邀王雯一起玩,王雯让陈雪飞于22时30分在广场附近的红绿灯处等候。
当晚,五人按时赶到未见王雯,后见到王雯和路士超在广场的啤酒摊喝酒,即欲报复。
次日凌晨1时许,五人携带刀、木棍、铁管等,乘车寻至邱县小康街南段小桥时,见王雯和路士超在路西麦地内,五人遂持械分别殴打,致路士超死亡,王雯重伤。
对于上述细节,仅有李俊卜一直未作有罪供述。其余四人告诉剥洋葱,是在办案人员的刑讯逼供和诱供提醒下,按要求一步步完善作案过程的。
而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他们都推翻了有罪供述,称遭刑讯逼供。
“这个案件没有任何客观证据。”从接手案子开始,陈其彬的辩护律师张小波就认为,案件“有硬伤”,“能够指认他们有罪的唯一证据是他们的口供,他们又翻供了”。
当年有没有刑讯逼供?2015年10月28日,邱县公安局政治处一位工作人员以对此案不知情,需向上级汇报为由,拒绝接受剥洋葱采访。
根据当年的案件卷宗,邯郸市检察院发现此案疑点较多,曾两次退回补充侦查。
一份邯郸市检察院审查公诉处给邱县公安局的回函显示了疑点:警方始终没找到作案的凶器;主要证人王雯的证词前后矛盾;对于现场的脚印也没做鉴定,检察院要求“应加强对犯罪嫌疑人的审讯力度”。
补充侦查完成后,2005年10月10日,邯郸市检察院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五被告人。
根据律师提供的卷宗资料显示,痕迹鉴定表明,现场所有的足迹,没有一枚是五被告人的;DNA检验结论,现场血迹没有一处是五被告人的,相反,其中一处血迹是另一名男子所留;王雯身上的精斑系死者路士超的;警方抽干了河水未能找到作案凶器。
一审开庭,律师均提出上述观点。
河北省一位参加过此次庭审的检察官认为,缺乏证据,检察官和法官显得捉襟见肘,“律师提的要害,公诉人答不上来。” 他告诉剥洋葱。
张小波说,公诉人在拿不出证据时,会以“我们认为证据确凿”的一句空话搪塞。
期间,律师和证人均受到邱县公安局的压力。
宋金奎律师告诉剥洋葱,他原为邢金旺的代理律师,为了寻找五被告人没有作案时间的证据,找到了村里有人可以证明。
随后他遭到邱县公安局涉嫌妨碍作证传唤,家属不敢聘请宋辩护了。
当地村民陈桂修曾看到过五人当晚回村,但当时邱县公安局将他叫到宾馆不许作证,陈桂修如今回忆:“不签字不让走,都是逼着签的。”
警方还让王雯辨认凶手,但律师发现,警方未制作辨认笔录。
而王雯的口供也存在矛盾。此前口供中她指认陈雪飞等五人作案,但后来说确实不知道作案者身份。
律师张小波向剥洋葱,回忆,在三审前的一次会谈中,王雯对此的解释是当时警方说五人已经招了,为了快点结案她才指认的。
尽管疑点重重,法院并未深究。
一审法院判定,五名被告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陈雪飞无期徒刑,邢金旺、李俊卜有期徒刑十五年,陈其彬、邢金波有期徒刑十年。
五人随后提出上诉。
无罪释放之后
“但是一审法院已经判有罪了,中院没有决心改正这个案子,即便是省高院发回重审。”张小波告诉剥洋葱,邯郸中院的三次判决都没有增加新证据,判决书几乎都一模一样。
张小波分析,法院的判决是结果倒推的,而不是通过法律逻辑推理的。
“第一道程序出问题了,为了掩盖,不得不往前走,致使错误越犯越深。”张小波坦言,司法系统法体系内,彼此追究责任很难。
2015年10月28日,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宣传处赵志强回应,此案判决并无不妥,“可能是理解和认知的不同”。
羁押在邯郸市第一看守所的李俊卜,一度绝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