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无责任对照签字
中信银行则辩称,领用合约系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其全部条款均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之处,中信银行在涉案交易中的行为亦均符合银联规则。审核POS签购单上签名是否与信用卡背面签名相一致的责任在于商户而非中信银行。如原告对涉案交易有异议,应与商户解决。
一审法院认为,领用合约约定,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中信银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数据信息办理的各类结算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交易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原告诉争的相关条款均符合《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亦不存在依法应确认无效的情形。
原告称系受商户强制要求所消费,但在事后未及时报案,怠于保护自己的权利。原告在并无证据证明其非自愿消费的情况下,仅以POS签购单上非本人签名为由,要求确认刷卡消费交易无效,既无事实依据,亦无合同依据,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