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强迫消费后签假名
张先生起诉称,他于2007年办理了一张中信银行信用卡一直使用至今。去年7月10日晚,他在青岛一酒吧内消费后,被商户强制要求支付6000余元,无奈之下只得刷卡支付6262元。其输入了正确的支付密码,但在POS签购单上未签署本人姓名。
在脱离商户的控制后,张先生即向中信银行客户中心致电,要求该行不要向对方银行付款。因次日在北京有会议,故当时未向青岛当地警方报警。7月12日凌晨,他又致电中信银行要求拒绝向对方银行付款。后银行经调取POS签购单,证实确非其本人姓名,但拒不负责后续处理,要求其自行承担损失。无奈下,他只好还款。
张先生认为,双方签订的中信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中有多处格式条款,应属无效。中信银行在涉案交易中仅凭密码即确认付款,逃避了本应由银行承担的责任,故起诉要求确认其刷卡消费的6262元交易无效,中信银行拒绝向对方银行支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