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刑法此项修改加大了对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行为的处罚力度,意义重大,影响深远,是我国打拐反拐工作的里程碑。
根据我国刑法原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之前刑罚的制定还是比较人性化的,并不是每个收买的人都对他们进行了虐待,但是被虐待者也不占少数。如果不加大惩戒力度,便会有更多的拐卖悲剧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