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革完善高铁动车组旅客票价政策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5]3070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
2008年以来,部分高铁动车组实行铁路运输企业自主制定试行票价,市场运行总体平稳,对促进旅客运输市场竞争、提升铁路客运服务水平、方便群众快捷舒适出行、吸引社会资本投入铁路建设等发挥了重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 [2015]28号)和《中央定价目录》等规定,现就改革完善高铁动车组旅客票价政策、同步加强价格行为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在中央管理企业全资及控股铁路上开行的设计时速200公里以上的高铁动车组列车一、二等座旅客票价,由铁路运输企业依据价格法律法规自主制定;商务座、特等座、动卧等票价,以及社会资本投资控股新建铁路客运专线旅客票价继续实行市场调节,由铁路运输企业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等因素自主制定。
二、铁路运输企业制定高铁动车组一、二等座旅客票价时,应当制定无折扣的公布票价(以下简称公布票价),同时,可根据运输市场竞争状况、服务设施条件差异、客流分布变化规律、旅客承受能力和需求特点等实行一定折扣,确定实际执行票价。公布票价和实际执行票价要按照明码标价制度规定,及时通过网络和售票窗口等渠道告知旅客。制定公布票价应当在售票前对外公告,调整公布票价应当提前30天对外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