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金奎律师称,他原为邢金旺的代理律师,为了寻找五被告人没有作案时间的证据,找到了村里有人可以证明。
随后他遭到邱县公安局涉嫌妨碍作证传唤,家属不敢聘请宋辩护了。
当地村民陈桂修曾看到过五人当晚回村,但当时邱县公安局将他叫到宾馆不许作证,陈桂修如今回忆:“不签字不让走,都是逼着签的。”
警方还让王雯辨认凶手,但律师发现,警方未制作辨认笔录。
而王雯的口供也存在矛盾。此前口供中她指认陈雪飞等五人作案,但后来说确实不知道作案者身份。
律师张小波回忆,在三审前的一次会谈中,王雯对此的解释是当时警方说五人已经招了,为了快点结案她才指认的。
尽管疑点重重,法院并未深究。
一审法院判定,五名被告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陈雪飞无期徒刑,邢金旺、李俊卜有期徒刑十五年,陈其彬、邢金波有期徒刑十年。
五人随后提出上诉。
无罪释放之后
“但是一审法院已经判有罪了,中院没有决心改正这个案子,即便是省高院发回重审。”张小波称,邯郸中院的三次判决都没有增加新证据,判决书几乎都一模一样。
张小波分析,法院的判决是结果倒推的,而不是通过法律逻辑推理的。
“第一道程序出问题了,为了掩盖,不得不往前走,致使错误越犯越深。”张小波坦言,司法系统法体系内,彼此追究责任很难。
2015年10月28日,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宣传处赵志强回应,此案判决并无不妥,“可能是理解和认知的不同”。
羁押在邯郸市第一看守所的李俊卜,一度绝望。
在电视上,他看到佘祥林、赵作海等冤案引发关注,他看着泪水直流,也希望哪一天自己被媒体关注,早点出去。
转机出现在2011年,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了终审判决书。
省高院判决认为,王雯的口供具有不确定性,不能够作为定罪依据;也未发现作案工具;被告人之间的供述存在矛盾,且不能得到其它证据印证;间接证据也未能形成体系,“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五人无罪,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判决落款日期是2011年5月19日,真正送达到看守所的时间是2011年12月20日了。
被释放后的五天里,五人被分别软禁在周边县城的宾馆里。李俊卜说,当地政府害怕有媒体来采访,迫切回家的他冲着看守喊“出来我还告你们。”
监狱的生活一成不变,但外面变化太大了。
回乡之后,李俊卜发现,家里为了替他伸冤,卖掉了12亩棉花地,一处宅基地,欠了10多万的外债。
自五人被抓后,他们的父母结伴上访,几乎每周都去,北京、石家庄、邯郸都跑遍了,老人们说,因为当天看到孩子们回来了,没有作案时间,这么多年才如此坚持下来。
李俊卜的父亲病倒了,先是脑淤血,后来是脑血栓,如今走路一拐一瘸,邻居说,李振武原本看上去气派十足,如今村里同龄的人,看上去比他小十岁。
李俊卜的母亲落下听到警笛声就全身哆嗦,尿裤子的病根。
其余的四个家庭,都几乎卖掉了棉花地,宅基地。
更让他们难受的要承担杀人犯父母的恶名,“在村里觉得低人一等,抬不起头来,后来周边邻居甚至不给借钱了。”李振武称。
2012年的国家赔偿决定书显示,赔偿每人40余万,对于他们提出的“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未同意。
五人查到《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法院应当在侵权影响的范围内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五人走向了申诉和控告之路,要求对当年刑讯逼供的公安人员以及其他渎职的办案人员追责。
但他们发现,当年参与办案的公检法人员有的退休,有的已高升了。专案组的组长已调任市局支队长,几位办案人员成邱县公安局领导班子成员了。
“这个案子复杂,难度大,涉及科级干部县级干部,有无违法,没有证据,如果能落实早就落实了。”2015年10月27日,针对五人冤案追责问题,邱县检察院一位副院长如此表态。
2015年10月28日,李俊卜、陈其彬等四人,再次走进邯郸市检察院控申接待室,递交控告书。
接待他们的男办公人员,粗略翻看了三页控告书,边嗑瓜子边问他们,“你们有证据吗?”
四人七嘴八舌陈述当年刑讯逼供的惨状,十多平米的接待室瞬间喧闹了起来。
这是他们第四次向市检察院递交控告书,当初被判无期徒刑的陈雪飞有事未赴,但在控告书上签了名。
结果仍在他们的预料中,办公人员将材料放在办公桌一角,说“证据不是说你有就有的”,“回去等消息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