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他们跟命案牵扯上关系的,是2004年5月6日晚饭后的一次“溜车”。
五人回忆,当天他们乘邢金旺的面包车从村里出发去了县城文化广场,这露天的KTV围的水泄不通,周边的迪厅里霓虹灯闪烁,是当地青年消遣的去处。
期间,他们在广场分别遇到了王雯和路士超。
陈雪飞和邢金波认识王雯,在他们的印象中,王雯一头齐肩头发,人并不漂亮,但“比较开放”、“社会关系复杂”。当晚,王雯推着自行车,陈雪飞还与她攀谈了一会。
陈雪飞与路士超是同班同学,路为人老实,在北京当保安,一年多没回邱县了,这次哥哥结婚,他请了长假。
五人称,他们在广场上听露天KTV,到晚上十点左右就回家了。
当晚县城发生一起命案,死者为路士超,王雯重伤。
根据判决书显示,现场位于城郊麦地内,麦苗倒伏,路士超上身赤裸,面部多处钝伤,颅骨骨折,“系被他人用钝器打击面部致颅脑损伤死亡”;王雯重伤“为钝性物所致”。
警方在现场提取了血迹、足印、从王雯的身上提取了精液。
此后,有关该案的传言发酵,有百余名社会青年被公安调查,陈雪飞等五人也相继接到邱县公安局的传唤,做过三次笔录。
彼时的邱县,“严打”形势日趋紧张。《邯郸日报》报道显示,当年8月27日,邯郸市响应河北省委政法委“严打整治百日会战”号召,掀起“会战高潮”。
至10月份,会战“攻势凌厉,战果卓著”,“严打声势一浪高过一浪”。
甚至从10月1日,邯郸市公安局利用10天的时间,在全市开展严打攻坚行动,重点攻克百日会战期间省挂牌督办案件、现行未破杀人案。
邱县路士超被杀一案,属现行未破杀人案,在此之列。
10月10日,攻坚行动的最后一天,五人再次接到邱县公安局的传唤通知。
李俊卜称,那天他匆匆赶到了县城天马宾馆。一位来自北京的专家在等他,他看到房间的墙上挂着一块50余寸的幕布,心电图一样的的波纹一点一点横移。
专家在他的手上、肚子上贴上线条,听说是测谎,李俊卜一时感到紧张。
在询问了一番案情后,李俊卜在门口等,从门缝里他听到专家对办案民警说“可能是他们。”
“这句话让我傻眼了。”李俊卜说,不好的念头在脑海里闪现。
当天,邱县公安局对李俊卜五人以涉嫌故意杀人罪留置盘查。10月12日,被监视居住,11月4日刑事拘留。
“刑讯逼供”与证据“硬伤”
在日后的判决书里,他们的犯罪系因失约的报复:
五人在邱县文化广场遇到王雯和路士超,陈雪飞邀王雯一起玩,王雯让陈雪飞于22时30分在广场附近的红绿灯处等候。
当晚,五人按时赶到未见王雯,后见到王雯和路士超在广场的啤酒摊喝酒,即欲报复。
次日凌晨1时许,五人携带刀、木棍、铁管等,乘车寻至邱县小康街南段小桥时,见王雯和路士超在路西麦地内,五人遂持械分别殴打,致路士超死亡,王雯重伤。
对于上述细节,仅有李俊卜一直未作有罪供述。其余四人称,是在办案人员的刑讯逼供和诱供提醒下,按要求一步步完善作案过程的。
而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他们都推翻了有罪供述,称遭刑讯逼供。
“这个案件没有任何客观证据。”从接手案子开始,陈其彬的辩护律师张小波就认为,案件“有硬伤”,“能够指认他们有罪的唯一证据是他们的口供,他们又翻供了”。
当年有没有刑讯逼供?2015年10月28日,邱县公安局政治处一位工作人员以对此案不知情,需向上级汇报为由,拒绝接受采访。
李俊卜展示在狱中带出来的报纸,上面有关于国家赔偿的消息。
根据当年的案件卷宗,邯郸市检察院发现此案疑点较多,曾两次退回补充侦查。
一份邯郸市检察院审查公诉处给邱县公安局的回函显示了疑点:警方始终没找到作案的凶器;主要证人王雯的证词前后矛盾;对于现场的脚印也没做鉴定,检察院要求“应加强对犯罪嫌疑人的审讯力度”。
补充侦查完成后,2005年10月10日,邯郸市检察院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五被告人。
根据律师提供的卷宗资料显示,痕迹鉴定表明,现场所有的足迹,没有一枚是五被告人的;DNA检验结论,现场血迹没有一处是五被告人的,相反,其中一处血迹是另一名男子所留;王雯身上的精斑系死者路士超的;警方抽干了河水未能找到作案凶器。
一审开庭,律师均提出上述观点。
河北省一位参加过此次庭审的检察官认为,缺乏证据,检察官和法官显得捉襟见肘,“律师提的要害,公诉人答不上来。” 他说。
张小波说,公诉人在拿不出证据时,会以“我们认为证据确凿”的一句空话搪塞。
期间,律师和证人均受到邱县公安局的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