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查明,去年5月28日下午,卢某桦从松山湖一建筑工地宿舍带走薛某的女儿小依外出游玩,还向薛某的母亲谢某借了电动自行车。
卢某桦载着小依去长安镇,途经大岭山镇一间废品回收站时,以70元的价格将电动自行车卖给了废品回收站。然后,卢某桦带着小依乘公交车到长安镇一家市场,吃饭、游玩,于晚上7时许带着小依入住长安镇的一家旅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