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日凌晨2时许,杨某在勉县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杨某伤情鉴定,意见为:杨某系钝性外力致颅脑损伤而死亡,其长期患食道疾病致机体抵抗力较差及伤后就诊不及时对其死亡均有一定促进作用。
勉县法院审理认为,邓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系家庭矛盾激化引发,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且被告人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对被告人邓某从轻处罚。故判决邓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