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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判决 驳回上诉 判10年半有期徒刑
一审判决后智某不服,向二中院提起上诉,智某认为,他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一审判决量刑过重。
智某的辩护人表示,一审法院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智某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本案受害人有过错。
此外,辩护人还申请对智某患有创伤后应激障碍与本案实施行为是否具有因果关系进行鉴定,并申请2名受害人出庭作证。
经查,一审法院已经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智某的刑事责任能力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为:2014年9月至12月智某实施违法行为时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因此辩护人申请再次鉴定并无必要,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智某及其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没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智某虚构事实骗取受害人财物,在收到受害人交付的财物后,实际占有、处分了财物,非法占有的故意明显。故该项上诉理由法院不予采纳。
对于辩护人所提本案受害人有过错的辩护意见,经查,在案证据证明智某虚构身份,并以低价购房、投资、过户口等虚假事由诈骗受害人钱财。
受害人企图通过找关系花钱办理北京户口固然不妥,但受害人并不因此而丧失刑法对其合法财产权益的保护,更不能以此减轻智某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故上述辩护法院不予采纳。
对于智某所提一审判决对其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智某诈骗多人且数额特别巨大,一审法院已经考虑智某获得部分被害人谅解,对其在法定刑幅度内予以从轻处罚,量刑适当,故其上诉理由法院不予采纳。
二中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智某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处智某有期徒刑10年半,并处罚金2万元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