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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认为被告隐瞒实际情况订立救援合同
王先生驾驶公司的货车与他车相撞,救援公司派出车辆救援后开出12万余元的救援确认单,王先生认为费用过高,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后王先生将所在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其与救援公司合同,并赔偿其车辆毁损损失、停车费、车辆停运损失等共计6.6万余元。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诉称,去年10月23日晚,王先生驾驶公司所有的货车行驶至海淀区杏石口路附近,与另一货车相撞,致两车受损,司机李先生受伤。
事故经交通队认定,王先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交警通知某救援公司到现场救援,王先生则陪同受伤的李先生到医院进行救治。
原告称,5天后到救援公司办公地领取救援确认单,发现救援公司对两辆事故车辆救援费用要价12.8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