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苦果
犯交通肇事罪
驾驶员被判一年八个月
事发后,秦某昏迷了一天一夜,在清醒后接受讯问中承认,事发前夜(即4月12日深夜),其一个人在家晚餐时喝了白酒,忘记其饮酒量。第二天下午6点过,接到医院急诊科护士谢某通知,送一个病人转院到市中心医院。于是秦某于当天下午6点40分,接上了车上人员后出发。“由于喝酒是前一天的事了,我当时感觉是清醒的,没想到在孔溪乡境内出了事。”事后,秦某称。
随后,记者从青川县交警大队2015年5月18日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看到,2015年4月13日,当事人秦某驾驶川 H56422小型专用客车(搭乘谢某等五人),由青川县乔庄镇方向沿省道105向青川县板桥乡方向行驶,19时许,行至S105线342KM+870M路段时,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驶离路面,与道路右侧边沟挡墙刮撞后继续沿沟边挡墙向前刮行,后停止于前方道路绿化带中,造成当事人谢某死亡,秦某等五人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据办案民警介绍,秦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临危处置不力措施失当,其行为违反了《道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应负事故全部责任。此案后被移送起诉,2015年10月20日,青川县人民法院因秦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三年。1月 25日上午,依据《道法》相关规定,广元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作出依法吊销秦某驾驶证的决定。目前,秦某还将面临追诉民事责任的诉讼。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