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刘某此前供述,是一个叫赵龙(化名)的人联系他,让他与租车公司签订租车合同租车。随后,赵龙带他见了奥迪车主张先生,查验过刘某本人的身份证和驾驶本后,张先生将车租给了他。此后,奥迪车被赵龙抵押,给了他2万元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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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张先生称,他2014年通过手机APP将车出租,双方约定租期为11天,租金5000元。租期到后,他没收回自己的车,刘某等人的手机也一直处于关机状态,车上的GPS信号也收不到了。他向租车公司反应后,一起报警。之后,张先生接到来自某抵押公司的电话,询问他的车是否要抵押。
在法庭上,刘某没对自己的罪行进行太多辩解,“当时我没有考虑那么多,我认罪。”
截至记者发稿,此案仍在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