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人:你怎么知道自己在什么地方放火?
王某:办案单位问我是不是,我印象中在这个地方放火。
公诉人:之前有过放火的前科,为什么还要放火?
王某:没有任何动机,喝酒之后就放火了。
审判长:你曾经因为放火罪被判过刑,你也知道放火罪是有危害的,是违法的,为什么还要做?
王某:当时在工厂上班,闲得无聊。就喝酒了,喝酒后看到车上有防风布就点了。用打火机点的。
鼓楼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故意放火烧毁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应予依法惩处。据此,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七年。
法官点评
王某尚年轻,本可以好好生活,可是却没能调整好自己的情绪。法律能够在外在约束人的行为,当人触犯了它才去制裁,而内在的约束才能真正规范人的行为,如果他能够从内心约束好自己,不去做缺德害人等不好的事情,也就不会造成如此多财产损失的后果。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放火罪属危险犯,不要求造成严重的实际后果,只需行为存在危险性即可构成本罪,最高可判无期甚至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