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该案系家庭纠纷引起,被告人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对其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郑某乙随意毁坏他人财物,对毁坏的财物理应给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请求合理,法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郑某乙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郑某甲民事损失1207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付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