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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方面则认为,鉴定没有以客观的诊疗规范,作为评判医疗行为的依据。不同的医生对同样的疾病有着不同的判断或者诊疗思路,这在临床上很常见。鉴定意见认为医方对胸痛病情重视不足没有依据,认定被告过错是导致患者死亡的次要因素也缺乏客观性。
法院判决
医院犯多个错误,承担四成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会诊单错误地将门诊诊断“胸痛待查”记录为“腹痛待查”,患者病情入院评估记载“病的预后不佳,可能会产生猝死等”,说明被告已认识到患者病情严重,但未告知患者必须绝对卧床休息,导致患者在不知病情凶险的情况下外出就餐。护理记录单虽有“嘱其绝对卧床休息”的记载,但被告并无有效证据证明已告知。
法院还认为,患者病情凶险,被告应安排人员用可移动病床等方式护送患者行各项检查,但被告让患者自行前往,违反了诊疗护理规范,促进了病情加重;患者死亡后,被告未告知原告可进行尸检,导致患者死因无法查明。最终,法院判定医院应对患方的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并于近日判决医院一次性赔偿两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1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