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源自网络
庭审焦点
鉴定称医院有错,原被告都不满意
医院方在法庭上辩称,患者的死亡是自身疾病发生发展的结果,与医疗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申请法院委托南京医学会作出医疗损害鉴定书,“分析说明”为:患者入院记录主诉为“反复剑突下绞痛10天,加重3天”,初步诊断为“胸痛待查”,会诊单则错误地将门诊诊断“胸痛待查”记录为“腹痛待查”,相关诊疗措施主要围绕“腹痛待查”进行,说明医方对诊疗方向认识不清,未及时采取合理的诊疗护理措施,如嘱绝对卧床、心电监护、进一步行胸痛相关检查等,存在医疗过错行为。
原告认为,鉴定意见认定的被告责任程度过轻。从患者在事发当天7点半到医院就诊,至中午1点呼吸心跳骤停,间隔有5个多小时,如果医方没有在诊疗方向上犯错误,都有足够的时间给予明确诊断。更何况患者的心跳、呼吸骤停,是在做完检查坐起来的瞬间发生,如果医方让患者绝对卧床休息,也不会如此,被告对患者的死亡至少应负同等责任,申请重新鉴定。对此,法院认为没有必要,未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