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开始全面登记
在《物权法》颁布9年后,我国的不动产产权登记迎来了全面统一登记阶段。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和抵押权等均纳入不动产登记范围内。
细则在此前的基础上,对不动产登记进行了完善。
以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为例,细则称,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申请人应当将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物业服务用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申请登记为业主共有。
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的,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依法一并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