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该案由深圳市检察院侦查终结,以卢宏业涉嫌受贿罪于2015年8月20日经省检察院指定移送广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对于卢宏业是否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该院曾退会补充侦查1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
据指控,2001年8月至2012年6月,卢宏业分别任南航公司新白云机场南航基地迁建工程指挥部计财处经理、南航公司财务部资产管理经理、南航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南航公司副总会计师兼财务部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
在南航新白云机场招投标、工程款结算以及南航存贷款、结售汇等工作中,非法收受朱某、郑某武、汪某、陈某锋、陈某化、罗某、柳某琪、杨某等人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406万元,港币23万元,美元1万元,手表一只,该手表价值人民币1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