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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鼓励晚婚晚育,不应等同于取消晚婚假
目前的情况是,城市男女的结婚年龄几乎普遍达到晚婚年龄,换言之,之前普遍享受着10天到一个月的婚假。而如今,在取消“晚婚假”之后,全面被削减成了3天的婚假,这是劳动者为数不多的休假福利的一次性削减。
婚假只给3天,是什么概念?按照1980年2月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80]劳总薪字 29号[80]财企字41号),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婚假3天;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 天(含3天法定婚假);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也就是说,在1980年(晚婚年龄)的婚假就达到15天,而且还另计 “路程假”。
一刀切地搞取消晚婚假,搞3天婚假,倒退回了之前的水平。即便按照1959年劳动部颁发的《对企业单位工人、职员加班加点、事假、病假和停工期 间工资待遇问题的意见》:“工人职员请婚丧假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超过三个工作日以上的,其超过天数,不发给工资。”注意,婚假是可以超过3天 的,只是不发工资而已;而依照如今的劳动合同法,超出婚假期的,不是“不发工资”这么简单,那是要算旷工,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是要丢饭碗的。
这几年“黄金周”频频变成“黄金粥”,带薪休假、增加国民休闲时间,一直是决策层努力推进的:2008年的国务院《职工带薪休假条例》、 2013年《国民旅游休闲纲要(2013-2020年)》……增加国民假期,既是发展之下的国民福利增长的必然,也是“供给侧改革”所需,那么为什么还要 减少中国人本就不长的婚假呢?
从之前严格的计划生育,到放开单独二孩,再到全面放开二孩,人口政策的弯子的确转得很大。希望全国各个层面,都能及时“切换”思路,不要延续之 前那种思路,而是认真服务于新法鼓励生育的政策,从休假权利和生育的大局出发,为民众创造更多机会与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