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源自网络
有人将之概括为“取消晚婚假”,这是有问题的。一者,在旧条款为鼓励“晚婚晚育”,所以才把“晚婚假”作为晚婚者的专门奖励;而在中国当下整个生育大环境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所以新计生法明确“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这个“提倡”就包含着鼓励生育的意思。之前为了严格执行政策,只是针对“晚婚晚育”者实施奖励;如今为了“提倡一对夫妻两个娃”,就应将原本“晚婚晚育假”变成“普惠的假期”。
二者,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立法本意是:凡合法生育者均“可以”享有延长生育假的奖励,这实际上扩大了原“晚育假”等的奖励范围。“可以”,是一 种法律授权,地方立法机构应该明白,新法所“授权”公民可以享有延长的晚育假,而不是说因为新法不再提“晚婚晚育假”,就变成了一种“禁止”。
有关负责人表示,“取消晚婚晚育假”是因为,当前男女初婚年龄已经到了25岁左右,初育年龄到了26岁以上,针对这种新的生育行为的情况,国家 也不再专门鼓励晚婚晚育。不过,国家“不鼓励晚婚”,不代表“国家不鼓励结婚”,既然要鼓励“一对夫妇生两个娃”,为什么缩短实际上的婚假?变原来的“特 殊奖励”为“普惠性奖励”,不好吗?“全面放开二孩”的改革,至少应该是“帕累托最优的改革”,不应该损及任何人的福利,为什么现在变成了减短婚假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