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敲诈未遂获法院轻判
惠城区法院一审认定容某构成敲诈勒索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7个月,处罚金5000元。
容某不服,认为自己与受害女子是自愿发生关系,拍视频是自娱自乐。其辩解称,本是想把自己名下房子卖给受害者抵消债务,再由受害者补偿十多万元现金或一辆等价车。容某称,这是公平交易。
惠州中级法院二审判决称,容某拒不认罪,犯罪性质恶劣,量刑时应从重处罚。但由于其敲诈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一审判决正确。裁定驳回容某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