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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直击 实施者不认罪 拒认到过案发地
庭审时,马某和滨子表示认罪。据马某供述,他与文文相识于2013年,随后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因感情不再融洽,于2014年7月分手。马某坦言,在二人还未分手前,他就跟滨子说过想要废了文文,这样就可以和她在一起了。马某说,滨子曾经帮他找了一个人,但对方要价10万,因价钱太高而放弃了当时的想法。“国庆节前,我曾托滨子跟文文谈了一次,但还是没能挽回,我就又动了给文文毁容的念头。”
马某称,他将此前的邻居工头老李找来,向老李介绍文文是滨子的女朋友,因为做了对不起滨子的事情,要报复她。老李听了之后爽快地同意了。“之后滨子与老李商量价格,谈好是4万元,硫酸是老李弄来的。”然而,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工头老李均予以否认,并拒不认罪。老李说案发当天下午,他在丰台区帮一位叶阿姨搬家,晚上还去找叶阿姨拿了一包衣服,有不在场的证明。对此,叶阿姨也出庭表示老李确实在当晚找她拿过一包衣服。
老李的辩护人认为,案发现场并没有提取到老李的指纹或脚印,监控录像也没有显示他到过受害者文文居住的小区,故此可说明老李没有到过案发现场。
老李的辩护人表示,无法排除马某另外安排其他人对文文实施伤害行为的合理怀疑,同时,本案所涉及的人员均不能明确指认或确定老李实施了泼硫酸的犯罪行为,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老李犯罪,应当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判决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