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当事人曹某某于2015年9月至12月期间,分别在索某某处购买野生动物制品4次,在张某某处购买野生动物制品1次,共计购买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林麝2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斑羚腿21支,国家保护动物毛冠鹿腿14支。曹某某将购买的野生动物肉分块挂在厨房熏干,熏干后挂在曹某某老房子房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