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收费《消法》允许吗?
当事餐厅——
《消法》有规定可以收“附加服务费”
在马先生的网帖后面,记者看到这家餐厅店长的跟帖辩白,上面写着:餐厅已经在迎宾处、结账台、vip品酒区等地有不下四处标语告示“谢绝自带酒水”,在客人执意要开自带酒水的情况下,会事先明示服务费标准。
店长跟帖中还写道,餐厅允许使用自带酒水,除影响餐厅酒水收入外,会不可避免地产生服务资源的附加消耗或额外占用,如服务生劳动量增加,酒具损耗,餐具洗涤工作量及能耗增加等。
记者采访时,餐厅负责人表示,20元的杯子钱,包括杯子的损耗,使用,清洗费用,店内只向顾客提供一种红酒杯,顾客只有购买了店内的红酒,他们才可以免收酒杯的费用。
对于收费方式,跟帖中表示:根据《消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中相应的“公平”、“等价有偿”的规定向客人收取相应的“附加服务费”。50元/开瓶+20元/杯服务费和南京市场上类似等级餐厅150-300元/开瓶的标准相比更加灵活。
南京市消协——
收洗杯费违背餐厅服务基本规范
“餐厅为顾客提供杯子要收洗杯子费,那么提供碗筷是不是也收洗碗筷的钱呢?使用餐桌椅是不是也还要另外收费呢?”
对此,南京消费者协会秘书长许明在接受扬子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餐厅对于消费者自带餐厅没有的酒水而收取一定的费用也不是不可以,但是在这之外再收取杯子清洗费就有强制消费的嫌疑,违背了餐厅服务的基本规范和公平原则。
为消费者提供酒杯这是餐厅服务的一项基本条件,就算消费者不饮酒,餐厅也应该提供。许秘书长表示,以洗杯子为由收费这是他过去闻所未闻的,个人觉得“太不像话”。
“我们做过一个消费模型,一家企业侵害了一个消费者的权益,会直接导致96名消费者对这家企业失去信心,企业这样做得不偿失,看起来是赚了一个洗杯子的钱,实际上失去了更多消费者的心。” 在许明看来,这样的做法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更不利于餐厅本身的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