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单位持救护员证人员比例是否偏低?
《急救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学校、公园、交通站点、展馆等人群密集场所单位员工人数少于150人的,取得初级以上有效救护员证书的员工不得少于1名;员工人数150人以上的,取得初级以上有效救护员证书的人数应达到其员工总人数的2%以上。
从事高危作业、易发生灾害事故的企事业单位员工人数少于150人的,取得初级以上有效救护员证书的员工不得少于5名;员工人数150人以上的,取得初级以上有效救护员证书的人数应达到其员工总人数的5%以上。
庹明生认为,这一比例设置偏低,无法有效保证突发疾病发生时有具备急救技能的工作人员在场提供救助。
“少于150人的单位最低仅设定为1名取得救护员证书,但这个人不可能天天上班。”庹明生建议,应当将这一比例设定为至少保证每天有一名持救护员证书的员工值班。否则将导致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在急救车辆及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到达之前,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组织取得救护员证的人员对伤病员实施紧急救护”这一条款无法落实。
重点单位场所是否具有救助强制性义务?
《急救条例》虽然鼓励现场人员实施紧急救护,要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组织取得救护员证的人员对伤病员实施紧急救护”,但这并不是一个强制性的规定,条例中也没有对于重点单位场所不予救助的行为制定相应的罚则。
对此,深圳市卫计委政策法规处副处长陆钰萍指出,目前法律上并没有规定重点单位场所具有这样的救助义务,如果《急救条例》额外增加这一强制性的义务将与上位法存在冲突,也会因为责任加大而引起反弹。
不过,庹明生认为,尽管法律上没有作出直接的规定,但是根据法理要求,公共场所对于进入该区域的民众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只是这个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一定的限度,只要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即可免责,相反则需要承担责任,在类似的案例中,司法都会寻求一个平衡的点来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