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区花园饭店副总经理张明,接受与花园饭店有合作关系的某公司赠送的购物卡、电脑等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5000余元,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北太平庄街道新街口外大街3号院社区居委会原工作人员丛玉恒、王玉、刘建回,非法占有3号院“垃圾分类指导员”工资,共计2万余元,三人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海淀区住建委财务科科长徐辉,以个人名义设立两处福利彩票销售站和体育彩票销售站;海淀区文化委员会科员李新刚以个人名义设立一处福利彩票销售站,二人受到行政记过处分。
西北旺镇唐家岭村经济合作社经理王延良,在未经村两委主要领导同意、且未履行村民主决策程序的情况下,个人擅自决定将唐家岭村集体土地租给他人,受到党内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