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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和哥哥都证明他骗人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元某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判决:被告人元某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缴获的HTC牌X9201型手机依法发还被害人吕某;责令被告人元某华退赔4名被害人的钱财。
元某华不服提出上诉,他说自己没有诈骗他人财物的犯罪故意,事后也没有逃匿,不构成诈骗犯罪,也没有收到那么多钱。
对此,中山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多名被害人、证人在案发前互不认识,但在案发后一致证实元某华虚构经营华泰不锈钢公司或者经营不锈钢生意的事实,编造诸多理由,多次向被害人借钱后未归还,数额特别巨大。
而且,元某华的父亲元某甲、哥哥元某乙的证言印证了元某华没有经营不锈钢生意,且元某华向被害人拿钱的理由虚假的事实。上述证据足以证实元某华具有以虚构的事实骗取钱财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另外,吕某和元某华的聊天记录有谈及汽车上牌等内容,该点印证了吕某陈述的元某华以帮其购买汽车为由骗取现金的作案手段。因此,元某华该点辩解与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不符,不能成立。
最终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