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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司法解释:13种情形受害人有权获国家赔偿

2016-01-07 来源:法制日报 编辑:老米 资讯整理:华夏财经网 阅读量:
导读: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明确,在特定情况下,13种情形属于终止追究刑事责任或侵犯财产权,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两高发布司法解释:13种情形受害人有权获国家赔偿

  (五)人民法院决定按撤诉处理后超过三十日,人民检察院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六)人民法院准许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撤诉的,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对刑事自诉案件按撤诉处理的。

  但赔偿义务机关有证据证明尚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且经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查属实的,应当决定驳回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

  司法解释规定,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后,有下列7种情形之一,且办案机关未依法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或者返还财产的,属于侵犯财产权,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这7种情形为:

  (一)赔偿请求人有证据证明财产与尚未终结的刑事案件无关,经审查属实的;

  (二)终止侦查、撤销案件、不起诉、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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