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10民警和交警赶到后,鉴定谢某某血液酒精含量浓度达139.4毫克/100毫升。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酒精检测前再饮酒,达到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2015年12月17日,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决谢某某危险驾驶罪成立,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目前,谢某某已被送成都看守所。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