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行贿两罪并罚 主犯判11年
广州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叶振南、何桂兴、陈日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被害单位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又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行贿罪,应当数罪并罚。
与此同时,在诈骗和行贿犯罪事实中,叶振南均起积极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何桂兴、陈日福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另三人均主动投案,叶振南、何桂兴如实供述所犯诈骗、行贿事实,是自首;陈日福如实供述所犯诈骗事实,是自首,依法均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近日,广州市中院依法对叶振南判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万元。何桂兴获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万元。陈日福则获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7万元。